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V-113-司執-136396-20241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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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39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同上 代 理 人 袁宜臻  住同上 債 務 人 龔文雄之遺產管理人龔子琪            住○○市○○區○○○○街00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謝如琴  住○○市○○區○○○○街00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龔上銘  住○○市○○區○○○○街00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謝如琴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   還請求權、基於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債權,惟第三   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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