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3-司執-136718-20241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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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正區館前路4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區○○路00號      代 理 人 蘇東隆  住○○○○○區○○○路000號4F   債 務 人 黃秀琴  住○○市○○區○○街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東霖  住○○市○○區○○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2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 務人李東霖所有坐落於高雄市仁武區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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