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3-司執-136718-20241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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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正區館前路4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區○○路00號 代 理 人 蘇東隆 住○○○○○區○○○路000號4F 債 務 人 黃秀琴 住○○市○○區○○街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東霖 住○○市○○區○○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2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 務人李東霖所有坐落於高雄市仁武區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