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V-113-司執-138319-202411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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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中巿西屯區巿政路402號36樓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弘豈 住○○○○○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 相對人現任職設於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0號之拓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情,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