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司執-139688-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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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6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劉怡伶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電話:(00)00000000分機1173 債 務 人 張耿熏  住臺東縣台東市建農里6鄰大學路一段5             1巷3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對債務人於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仁武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其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另查債務人於臺東大同路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1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505元者,不予執行),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仁武分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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