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V-113-司執-139689-202412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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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6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文弼 住○○市○鎮區○○○路000號12樓 債 務 人 張秋瑛 住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36巷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新竹縣,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