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DV-113-司執-139857-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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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857號 債 權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新店區中興路三段3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庭慧 住同上 債 務 人 鍾名媛 住○○市○○區○○街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崧韜 住○○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李崧韜現查無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鍾名媛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芙苑商號,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非本院轄區,又查債務人李崧韜未於郵局開戶,債務人鍾名媛於內埔豐田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25元,不足手續費,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