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DV-113-司執-139905-20241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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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嘉芳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珠  住○○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 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季雄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資料,惟相對人等分別設籍 臺北市南港區及臺南市北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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