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DV-113-司執-140347-20241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34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郭文彬 住○○市○○區○○路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郭謝美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等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郭文彬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郭文彬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郭文彬之住所地係高雄市大社區,依法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