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司執-143022-202411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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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02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紫綺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雄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兼法定代理 鄒武鑑 住○○市○○區○○街00號2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蘇惠珍 住○○市○○區○○路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啟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志益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筠蓉即曾華美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蘇啟良、蘇志益對第三人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內郵局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號,非本院轄區,另請求查詢債務人鄒武鑑等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