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司執-143313-202411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春龍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子容即姜子容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6樓 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然相對人設籍屏東縣○○鄉○○村 ○○路00號6樓之4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