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DV-113-司執-143664-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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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664號 債 權 人 洪秀麗  住○○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何立榕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3 債 務 人 謝茗向即謝慶和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謝慶豊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謝茗向即謝慶和對第三人恩興   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桃園市,   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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