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DV-113-司執-143664-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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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664號 債 權 人 洪秀麗 住○○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何立榕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3 債 務 人 謝茗向即謝慶和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謝慶豊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謝茗向即謝慶和對第三人恩興 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桃園市, 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