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V-113-司執-144507-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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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駱瑞淇              住○○○○○區○○○路00號15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宏翰即俞文豪            住澎湖縣○○市○○路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勝崴  住澎湖縣馬公巿鎖管港18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崑宏  住○○○○○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俞宏翰即俞文豪、何勝崴之勞保就保 及郵局開戶資料;廖崑宏則核發債權憑證,然上開相對人等分別設籍澎湖縣馬公市及高雄市岡山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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