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司執-145639-20241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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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63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世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已於本件聲請前死亡,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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