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司執-145639-20241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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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63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世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已於本件聲請前死亡,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