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司執-147650-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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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6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奕如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月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杉   林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杉林   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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