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司執-147650-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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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6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奕如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月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杉 林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杉林 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