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司執-147998-20241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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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99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菸廠路8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張晏僑 住○○市○○區○○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23樓之1,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