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V-113-司執-148915-202412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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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1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憲忠(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涂賢龍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查無相對人財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而相 對人住所位於金門縣,是依前開說明,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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