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司執-148951-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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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5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王麗雯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高信福 住屏東縣○地○鄉○○村○○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美惠 住屏東縣○地○鄉○○巷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高天財 住屏東縣○○鄉○○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高天財對第三人本華實業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