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司執-148990-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周明英 住○○市○○區○○街00號二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於第三人三商美邦 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0號1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