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司執-149163-20241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16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9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麗智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世隆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即有無保險 契約),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 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屏東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 卷。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