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司執-149300-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30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丘雅婷 住○○市○○區○○○路0號 債 務 人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呂福元 住○○市○○區○○○路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柯如娟 住○○市○○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呂福元、柯如娟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大洲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旗山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