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司執-149462-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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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46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玉光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許耀心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許耀心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蘇世芳  住金門縣○○鎮○○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許耀心對第三人全 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並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市○○道○段000號16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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