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司執-150870-20241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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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8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77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區○○○路○段00號13樓 代 理 人 唐曉雯 住○○○○○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黃崇庭 住○○市○○區○○○村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桃園市,依法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