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司執-151427-20241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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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4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債 務 人 鄭智文 住○○市○○區○○街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上揭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