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DV-113-司執-151847-20241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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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8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林郁婷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債 務 人 王昊翰即王瑋華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協聖興營造有限公司、逸健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高雄市旗山區、嘉義縣、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