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V-113-司執-151917-202412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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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9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陳冠齊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王家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   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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