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V-113-司執-151917-202412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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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9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陳冠齊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王家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 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