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司執-154366-20241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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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36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文德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瑞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 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臺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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