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司執-154476-20241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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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4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立根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李迦得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淑珍 住○○市○鎮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迦得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00○000○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另附帶一提:債權人固然有聲請函查債務人等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然因本件已經因為第三人址設於台北市南港區而裁定移轉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故關於函查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一事亦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