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DV-113-司執-155217-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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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賴勇志 住○○○○○區○○路000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雅玲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惟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