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DV-113-司執-155345-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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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標的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 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1107號確定支付命令(經 同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4150號強制執行事件核發憑證在案)聲請執行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世忠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第三人院真委託債務人張世忠處理之信託財產,並已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辦理信託登記,此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查,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惟本件聲請人之執行債權係普通債權,性質與上開規定但書未合,自不得對系爭信託財產聲請執行,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標的之執強制執行聲請,已違反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本文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155345號 財產所有人:張世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新興區 大統 二 778-1 36 10000分之437 備考 2 高雄市 新興區 大統 二 778-2 27 10000分之437 備考 3 高雄市 新興區 大統 二 778 797 10000分之437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25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1 11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第11層 11樓層: 247.43 合計: 247.43 陽台32.55 全部 備考 2 2727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 同上建物之共有部分 共同使用部分: 1863.01 合計: 1863.01 10000分之422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