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DV-113-司執-155487-202412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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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4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號1至10樓及68             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路0段00號1至10樓及68             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林美如  住○○市○○區○○○路0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並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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