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V-113-司執-155771-20250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葉紘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確 定支付命令,就其執行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338,180元等之債權聲請執行,惟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以113年12月20日雄院國113司執瑞字第155771號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執行費,聲請人於同月24日合法收受送達在案,此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