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DV-113-司執-156321-202412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321號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政言 住臺北郵政第7– 982號信箱 債 務 人 詹水泉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民國97年4月21日歿) 債 務 人 呂榮隆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民國88年3月15日歿)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詹水泉、呂榮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詹水 泉、呂榮隆已分於97年4月21日以及88年3月15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