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DV-113-司執-156973-202412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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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973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欣吟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鄭人豪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旗山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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