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V-113-司執-157821-202412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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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樓及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顏國政 住○○市○○區○○街○段00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金龍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逕核發發債權憑證,惟相對人設籍屏東縣○○鄉○○ 村○○路0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