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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司執-159235-202412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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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2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送達地址: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車富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 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福建省金門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