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V-113-司執-159455-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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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4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劉文興 住○○市○○區○○街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以 及集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無勞保加保資料,此有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另債務人雖在第三人前鎮郵局處有開戶資料,然帳戶內僅有31元不足扣抵執行費,此亦有郵局查詢結果回函一紙在卷可憑。又債務人現於第三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臺北市○○○路0段0號6樓)處有股票債權,此有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