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V-113-司執-159455-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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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4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劉文興  住○○市○○區○○街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以 及集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無勞保加保資料,此有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另債務人雖在第三人前鎮郵局處有開戶資料,然帳戶內僅有31元不足扣抵執行費,此亦有郵局查詢結果回函一紙在卷可憑。又債務人現於第三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臺北市○○○路0段0號6樓)處有股票債權,此有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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