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V-113-司執-159883-20250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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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883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債 務 人 ROSIANI(安妮)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函查關於債務 人最新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經查,債務人現於第三人謝明錕(址:高雄市○○區○○○路00○0號)處擔任家庭看護工,有前開明細內容一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