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V-113-司執-159886-20250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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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886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債 務 人 ROSIANI(安妮)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函查關於債務 人最新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經查,債務人現於第三人謝明錕(址:高雄市○○區○○○路00○0號)處擔任家庭看護工,有前開明細內容一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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