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V-113-司執-160382-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038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家洋 住○○○○○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陳冠毓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揚捷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又查債務人於新興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62元,不足手續費,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