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DV-113-司執-160661-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0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品榕              住○○市○○區○○街00號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妘芯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明燕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3381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 名義,主張於新台幣257,750元及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川豐電子遊戲場業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扣薪命令,然相對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裁定自114年2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併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