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DV-113-司拍-264-2024102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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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瑞安 相 對 人 林坤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2 年4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債權已合法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6月2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 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1,258,38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青島 一    1337-2 337 1000分 之5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62 青島段一小段1337-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56.45 合計:56.45 陽台:8.34 全部   宏平路518之4號 共有部分:青島段一小段252建號,208.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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