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司拍-299-2024120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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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梁文漢 相 對 人 黃偉義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2年12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0元, 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未清償給付,尚欠本金2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陳稱聲請人更改約定之利息及手續費、已部分清償800萬元及返還前已交付聲請人之利息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正德 496 51.16 4分之1 2 高雄 苓雅 正德 497 360.89 4分之1 3 高雄 前金 博孝 376 34 4分之1 4 高雄 前金 博孝 377-2 32 4分之1 5 高雄 鼓山 青海 213-3 230.29 4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59 博孝段376、377-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 一層:47.81 二層:63.75 騎樓:15.3 合計:126.86 4分之1 成功一路380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