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司拍-305-2024101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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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林榮深 相 對 人 洪月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7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4年7月15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3378 憲德段一小段81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十三層: 105.82 合計:105.82 陽台: 11.38 全部 管仲路20號十三樓之2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3401建號5,799.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