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V-113-司拍-314-20241209-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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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劉子綾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高雄巿楠梓 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