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DV-113-司拍-316-2024111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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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鄭景鴻 相 對 人 王林明月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王進興於民國111年1月21日、111年4月 28日簽發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500,000、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4月20日、111年7月2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111年1月22日、111年5月2日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嗣該不動產於113年1月27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店鎮 一 1032-7 232 10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839 店鎮段一小段1032-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三層:90.99 合計:90.99 陽台:3.97 全部 宏平路477巷13之1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