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司拍-319-2024121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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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郭雅慧 相 對 人 王月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羅傑元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960,000元(二)3,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1年10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羅傑元於民國111年11月9日邀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用4,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案外人羅傑元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940,96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光華 一    1903 5,477 100000 分之369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378 光華段一小段19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六層:86.59 合計:86.59 陽台:14.42 雨遮:1.43 全部   光華二路58號6樓 共有部分:光華段一小段7492建號,10,108.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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