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V-113-司拍-328-20241209-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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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關 係 人 鄭銘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鄭銘慶於民國113年6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6月1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關係人鄭銘慶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債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關係人鄭銘慶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貸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北門 462-2 77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681 北門段462-2地號 加強磚造 2層樓房 一層:43.65 二層:44.76 屋頂突出物:3.72 第一層夾層:10.8 合計: 102.93 全部 鳳松路114巷8之1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