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DV-113-司拍-356-202412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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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徐浩倫 相 對 人 鄭文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11月2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2年8月2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龍中 28-1 5,754.69 100000分之21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4851 龍中段2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房 十二層: 81.11 合計:81.11 陽台: 6.74 雨遮: 3.02 全部 南屏路863號十二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龍中段4882建號25,841.8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0 (含停車位編號03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