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3-司拍-366-2025020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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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喜長發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川 相 對 人 廖宗賢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委託聲請人建造如附表所示之19 總噸之娛樂漁業漁船一艘,應給付承攬報酬共計新台幣4,595,406元,惟相對人主張系爭船隻尚存有瑕疵,並請求聲請人進行瑕疵修補,故系爭船隻仍持續由聲請人占有中,然前開承攬報酬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迄未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並提出中華民國小船執照影本、新建一艘FRP質娛樂漁業漁船工程合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船舶名稱 灣歐萬 船 種 娛樂漁船 總 噸 位 18.8 註冊港 基隆港 停泊港 保管人所有之船廠 漁船CT編號 2-7060 主機廠牌及型號 野馬牌YANMAR 小船執照號碼 北船執字第003002號有效日期至民國116年8月15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