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DV-113-司拍-372-202501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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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許○○」之正確姓名,並提出信託專簿、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鳳山區五甲段1222-32地號土地及213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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